局部毒性实验
一、概述
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是指化学药物制剂经眼、耳、鼻、
口腔、呼吸道、关节腔、皮肤、直肠、阴道、静脉、动脉、肌肉、皮下、
静脉旁和鞘内等非口服途径给药,对用药局部产生的毒性(如刺激性和
过敏性等)和/或对全身产生的毒性(如过敏性和溶血性等)。它是临床
前安全性评价的组成部分。
药物的活性成分及其代谢物、辅料、有关物质及理化性质(如pH值、
渗透压等)均有可能引起刺激性和/或过敏性和/或溶血性的发生,因此药
物在临床应用前应研究其制剂在给药部位使用后引起的局部和/或全身毒
性,以提示临床应用时可能出现的毒性反应、毒性靶器官、安全范围、临
床研究监测指标并为临床解毒或解救措施提供参考,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
有效。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药物,主要内容包括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
和溶血性研究和评价的总体原则、一般原则和常用试验方法。
二、总则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
和溶血性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试验设计应遵循随机、对照、重复的原则。
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试验设计应结合毒性的发生机
制、影响因素、临床意义和药物临床应用的适应症和给药方法等来考虑。
动物种属的选择应依据拟采用的试验模型和观察的指标。动物的性别、年
龄和生理状态应符合拟采用试验动物模型的要求。受试物应与临床应用制
剂一致。给药方案应根据所采用的试验模型和拟定的临床应用情况来决定。
观察部位除给药部位外,同时应考虑周围组织或可能暴露于受试物的部位。
如果受试物与拟进行临床研究的制剂相同或具有可比性,其他非临床
安全性(如长期毒性)研究结果可充分反映受试物的刺激性、过敏性和溶
血性中的某一毒性时,则可不单独进行相应的毒性研究。
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时应采用与临床应用制剂一致,
符合临床用质量标准规定的受试物,并注明其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
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其中辅料和杂质等的名称和量应尽可能
明确,并附有研制单位的自检报告。所用辅料、溶剂等应标明批号、规格
和生产厂家,并符合试验要求。
进行研究时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和手段,以避免假阴性或假阳性试验结
果的出现。
受试物的刺激性和/或过敏性和/或溶血性研究提示有一定毒性时,应
与上市的相同给药途径制剂进行比较研究,比较研究的样本例数的确定应
遵循统计学的基本原理。
评价受试物的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时,应结合药学、药理、毒理
及临床应用进行综合考虑,明确受试物是否能进行临床试验及临床应用时
应关注的问题等。
(一)刺激性试验
1、目的
刺激性是指非口服给药制剂给药后对给药部位产生的可逆性炎症反
应,若给药部位产生了不可逆性的组织损伤则称为腐蚀性。刺激性试验是
观察动物的血管、肌肉、皮肤、粘膜等部位接触受试物后是否引起红肿、
充血、渗出、变性或坏死等局部反应。
2、刺激性试验设计中应考虑的问题
2.1 实验动物的选择
依据拟采用的试验模型和观察指标选择试验动物,一般每个试验选择
一种动物进行评价。
2.2 给药的频率与期限
给药频率和期限应依据拟定临床应用的情况来决定。重复给药的制剂,
一般每天给药一次,给药期限最长不超过 4 周。单次给药的制剂可用单次
给药的方法进行试验。
2.3 可逆性观察
为明确毒性反应的性质,建议进行停药后恢复期的观察。局部毒性反
应的可逆性评价应包括局部及相关部位的反应。
2.4 受试物
受试物应与临床应用制剂一致。
2.5 对照组
以溶媒和/或赋形剂作为阴性对照。必要时采用已上市制剂作对照。
2.6 剂量
剂量设计主要应该考虑受试物浓度和总剂量。一般采用与临床制剂相
同浓度,设一个剂量组,可以通过改变给药频率进行剂量的调整,必要时
应该进行不同浓度的刺激性试验。对于皮肤刺激性试验,在给药面积不变
的情况下,不应通过增加厚度来满足增加给药量的目的。
2.7 给药方案
给药方案原则上应与临床用药方案一致,但设计给药容积、速率和频
率时,应考虑所选用动物模型给药部位的解剖和生理特点。
2.8 统计处理
根据实验模型和试验方法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
3、皮肤刺激性试验
3.1 经皮给药制剂及可能接触皮肤的非口服给药制剂应考虑进行皮肤
刺激性试验。
3.2 在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或皮肤过敏性试验中已经评价过
皮肤刺激性,其受试物与拟进行临床研究的制剂相同或具有可比性,可不
必进行单独的皮肤刺激性试验。
3.3 试验方法
参见附录中刺激性试验常用方法和相关文献。
4、注射给药部位的刺激性试验
4.1 注射剂应考虑进行注射给药部位刺激性试验。
4.2 在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中已经评价过注射给药部位刺激
性,其受试物与拟进行临床研究的制剂相同或具有可比性,可不必进行单
独的注射给药部位刺激性试验。
4.3 试验方法
参见附录中刺激性试验常用方法和相关文献。
5、眼刺激性试验
5.1 眼用药物及可能接触眼睛的受试物均应考虑进行眼刺激性试验。
5.2 在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中已经评价过眼刺激性,其受试
物与拟进行临床研究的制剂相同或具有可比性,可不必进行单独的眼刺激
性试验。
5.3 试验方法
参见附录中刺激性试验常用方法和相关文献。
6、其他途径给药部位刺激性试验
可在总则和刺激性试验设计中应考虑的问题的指导下参考皮肤、注射
给药部位和眼刺激性试验进行。
(二)过敏性试验
1、目的
过敏性又称超敏反应,指机体受同一抗原再刺激后产生的一种表现为
组织损伤或生理功能紊乱的特异性免疫反应,是异常或病理性免疫反应。
其分类采用目前普遍接受的分类法:Ⅰ型又称快发或速发过敏型,由 IgE
介导,主要表现为荨麻疹、过敏性休克、支气管哮喘、变应性鼻炎、胃肠
道与皮肤过敏反应等;Ⅱ型又称细胞毒型或溶细胞型,由 IgG 介导,主要
表现为库姆斯试验阳性的溶血性贫血,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Ⅲ型又称免疫复合物型或血管炎型,由IgG、IgM 介导,主要表现为局限性
肺炎、血管炎、狼疮样反应、肾小球肾炎等;Ⅳ型又称迟发型或结核菌素
型,由 T 淋巴细胞介导,主要表现为接触性皮炎。
光敏性包括光毒性(光刺激性)和光过敏性(光变态反应)两类,光
毒性是由光诱导的非免疫性的皮肤对光的反应,药物可通过直接作用或通
过血循环间接作用。光过敏性是获得性的免疫性介导的由光激活的皮肤对
光的反应,系光感物质经皮吸收或通过循环到达皮肤后与吸收的光线在表
皮细胞层发生的反应,为Ⅳ型过敏反应的特殊类型。过敏性试验是观察动
物接触受试物后是否产生全身或局部过敏反应。
2、过敏性试验设计中应考虑的问题
2.1 进行何种过敏性研究应根据药物自身特点(如化学结构等)、其
他药理毒理的实验结果,特别是长期毒性试验的结果、临床适应症及给药
方式等确定。
2.2 具体试验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给药途径,以及需考察的过敏性可能
的发生机制确定,并应阐明合理性。如经皮给药需考虑做豚鼠最大化试验
(Guinea-Pig Maximization Test, GPMT)、Buehler 试验(BT);注射给药需
考虑做全身主动过敏试验(ASA)和皮肤被动过敏试验(PCA);吸入给药
需考虑做豚鼠吸入诱导和刺激试验。
2.3 剂量设计应合理,建议选择多个剂量以①进行剂量与过敏反应的
量效关系研究,争取找出无过敏反应的剂量;②避免因剂量过低而导致假
阴性结果的出现;③帮助判断阳性结果是否因强刺激反应引起。应设立阳
性和阴性对照组。
2.4 由于实验动物模型的局限性,如目前仍无理想的Ⅱ和Ⅲ型过敏反
应的动物模型;光过敏性动物模型的临床意义尚不明确等,因此一些药物
的过敏性临床前评价可采取灵活的方式,但应有充分的理由,并应在医师
使用手册和说明书中详细描述其可能的毒性,临床研究时进行相应的考察。
2.5 统计处理:根据实验模型和试验方法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
3、经皮给药过敏性试验
应考察皮肤过敏性反应,通常采用 BT 或 GPMT 或其他合理的试验方
法。若受试物的化学结构与文献报道产生其他过敏反应的化合物相同或相
似者,尚应考虑采取适当的试验方法以考察其是否能引起其他过敏反应(如
全身过敏性反应等)。
4、注射给药过敏性试验
通常采用 ASA和PCA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考察全身过敏性反应,采用其
他方法应阐明合理性。若受试物的化学结构与文献报道产生其他过敏性反
应的化合物相同或相似者,尚应考虑采取适当的试验方法以考察其是否能
引起其他过敏性反应(如皮肤过敏性反应等)。
5、其他途径给药过敏性试验
吸入途径药物应采用豚鼠吸入诱导和刺激试验。粘膜给药应结合受试
物的自身特点参照经皮给药过敏性试验方法进行。若受试物的化学结构与
文献报道产生其他过敏反应的化合物相同或相似者尚应考虑采取适当的试
验方法以考察其是否能引起其他过敏反应(如光过敏性反应等)。
6、试验方法
参见附录中过敏性试验常用方法和相关文献。
(三)溶血性试验
1、目的
溶血性是指药物制剂引起的溶血和红细胞凝聚等反应。溶血性反应包
括免疫性溶血与非免疫性溶血。免疫性溶血是药物通过免疫反应产生抗体
而引起的溶血,为Ⅱ型和Ⅲ型过敏反应;非免疫性溶血包括药物为诱发因
素导致的氧化性溶血和药物制剂引起血液稳态的改变而出现的溶血和红细
胞凝聚等。溶血性试验是观察受试物是否能够引起溶血和红细胞凝聚等反
应。
2、适用范围
凡是注射剂和可能引起免疫性溶血或非免疫性溶血反应的其他药物制
剂均应进行溶血性试验。
3、溶血性试验设计中应考虑的问题
3.1 溶血反应发生机制复杂,目前尚无标准的临床前体内试验方法以
全面评价药物制剂的溶血反应,因此推荐未有相同给药途径上市制剂在长
期毒性研究中兼顾考察制剂的溶血性。试验时应注意观察溶血反应的有关
指标及体征(如网织红细胞、红细胞数、胆红素、尿蛋白、肾炎和脾脏淤
血等),如出现溶血时,应进行进一步研究。
3.2 对于已有相同给药途径上市注射剂常可采用常规体外试管法评价
药物的溶血性,若体外试管法试验结果为阳性,建议与相同给药途径上市
制剂进行比较性研究,必要时进行动物体内试验。
4、试验方法
参见附录中溶血性试验常用方法和相关文献。
(四)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根据GLP的要求进行撰写。
(五)结果评价
说明方法、受试物和动物选用的合理性并分析其对实验结果的可能影响。
正确分析实验结果并理解实验结果的意义,判断毒性反应和毒性作用
靶器官。
分析毒性试验的完整性,判断该毒性研究是否能较全面地反映药物给
药后产生的毒性,并分析引起毒性作用的可能原因。
结合药学、药理、毒理及临床应用进行综合评价,明确药物是否能进
入临床试验及临床应用时应关注的问题等。
(六)关注的几个问题
对于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
注。
1、应体现整体性、综合性的原则
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受试物自身特点,结合其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
研究工作进行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和评价。
2、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目前已有试验方法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可采用本文推荐以外的
其他方法以提供更有价值的试验结果,提高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
预测的灵敏性和准确性。但采用其他方法时应阐明其合理性并说明具体方
法及操作流程。
摘自2005年SFDA化学药物指导原则 |